广州注册外资公司
高品质服务注册外资公司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正穗外资注册网 广州市正穗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注 册号:4401042017139)系2004年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具有财政局核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许可证 号:05068),2013年度获得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广东省守信用重合同信用企业,是广州市市场中介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穗市协第036 号),是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道商会理事单位。
   2014年6月公司开展办公写字楼租赁业务,成立正穗商务大厦,致力于发展注册公司一站式服务(公司注册、股权变更、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报告、注册香 港海外公司、商标注册、网站建设、入驻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城),全力打造正穗;品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公司创办至今十余的,成功为几千家企业办 理工商注册,并承接了广州地区近千家单位的代理记账、报税业务。

       公司拥有一批高素质、经验丰富、训练有素的工商、财税顾问团队,多年来积累了强大的人脉网,具有解决企业筹备及经营各个阶段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的能 力,公司本着高效、合法、诚信,因为专业所以卓越越的服务宗旨,着眼于与企业长期合作,共同发展,始终关注企业成长细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 高效、更满意的服务。致力于打造广州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400-600-5982

  • 联系地址:广州天河区车陂大岗路2号联合社区1B栋2楼整层

广州外资公司注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概念
时间:2017-01-18 14:11:00   来源:    阅读次数:

 股权变更是企业的重大事项,尤其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变更,广州外资公司注册网了解到,因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历来受到企业决策层的高度重视。


本文分三部分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之法律实务作简要介绍: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概念。


二、股权变更的法律管制以及变更的原因和类型。这部分内容文中分六种情形予以阐述。我国法律和产业政策对外商企业的股权转让采取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以特别法限制为例外。目前,股权变更的原因和类型主要有:

(1)协议转让股权(2)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股权变更(3)投资者一方经他方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质押给第三方、质权人或其受益人依法律约定取得股权(4)外商企业投资方合并、分立,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方继受原投资方的股权(5)投资者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而变更股权(6)投资一方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投资方股权。


三、股权变更的程序。分三种情况讲述:(1)因外商企业投资者之间的意思自治发生的股权变更程序(2)因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出资或未缴清出资的,守约方投资申请变更股权的程序(3)因法定事由发生股权变更的程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企业、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间因 投资方的经营目标变化、法定事由出现以及经营活动的需要,出现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或其股权的变更。此项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发生,涉及诸多法律问 题。97年5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下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下称《股权变更规 定》)作了较为评尽的规定,现结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法律实务作简要介绍。


  一、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概念

  《股权变更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定义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外商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 份额发生变化。股权变更包括外商企业投资方在外商企业的股份发生变化,同时也包括外商企业投资方股东地位的消灭。因股权变更不得对外商企业本身造成深刻影 响,同时其关切到与外商企业发生关系的第三者利益的保护,交易的稳定与安全等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股权变更的原因和类型及我国目前对股权变更的法律管制情况作些探讨。

  二、 股权变更的法律管制以及变更的原因和类型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同时《股份变更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上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 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需由国有资上占控度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 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同时,如果转让股权的一方为外方,则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但外方投资者 向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全部股权的例外。由此可言,目前我国对外商企业股权变更采取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以特别法的限制为例外,股权发生变更必须符合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权变更的主要原因和类型有:

  1、协议转让股权。经中外各投资者协商同意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前提下,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权,也可以将一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既可以转让部分股权,也可以转让全部股权,转让部分股权给第三方。

  2、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股权变更。

  94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外贸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外商企业在经营 期间,如确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缩小生产规模、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的申请。95年5月 25日,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又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和程序的通知》,规定外商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 和注册资本。

  A、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宝资金限额的

  B、外商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C、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商可以先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上述规定限制外商企业投资者自由调低注册资本,除此不受限制,调高注册资本也不受限制,上于注册资本的调整,相应的原投资者在外商企业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则导致股权变更。

  3、投资者一方经他方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质押给第三方,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该股权。质押的设定有利于财产的流转,《担保 法》第七十五条第二贡规定股权可以质押,投资方因经营需要将在外商企业的股权质押给第三方,只要经其他投资方同意是允许的,若质押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债务未改行,则因质押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股权变更的。

  4、外商企业投资方合并或分立,合并或分立后的承受方承受原投资方的股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项和《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均明确法人发生合并或分立后,其法律后果由继受者承继,则投资方合并或分立后股权也由继受者承继。

  5、外商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变更股权。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颁发《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 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合营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出资,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合营一方未按合营合同或章程规定如期缴付或缴清 出资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 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新合营者的加入则是股权变更的另一种形式。97年1月21日,国家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单方 违反<出资规定>申请转让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问题的请求》的答复,再次明确因一方违反出资义务,准许外商企业的股权变更。

  6、外商企业投资方破产、解散、被撤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投资方的股权。此种股权变更为法定变更。

 



这是 广州市正穗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一行业资讯栏目下的一篇 广州外资公司注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概念 的文章,文章网址 https://www.z12366.com 欢迎阅读,谢谢


你可能感兴趣